金管會連動債評議機制:提起訴訟即不能參加評議,於法無據!

就連動債爭議案件,金管會雖然開啟了申請評議機制,然詳究其申請書內容竟然記載,申訴人尚須聲明並「無」就爭議事件「已」提起行政救濟、仲裁、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情事,方得申請評議,其適法性如何?說明如下:

 

一、尚未提起訴訟者,得申請評議:

依其申請書內容,若於受害人於申請評議時,尚未提出…..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