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三字第9號判決評析

壹、本案事實及背景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0年及82年間,將原告之被繼承人○○○原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劃為「捷運南港線工程」(即現在之「板南線」捷運)穿越使用之空間範圍,並以82年12月3日函通知○○○知悉,再以82年12月31日函通知土地登記機關「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但卻未給予任何補償,故○○○不服而向捷運局提出多次陳情。

二、嗣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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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經常在深夜製造噪音,可是要怎麼辦?

由於臺灣地狹人稠,現代多數人都居住在集合式公寓住宅內,在都市內,即使是獨棟房屋,亦與鄰宅相近。如果遇到鄰居深夜製造惱人聲響,甚至噪音,對於一般上班族而言會造成日常生活上極大的困擾。此時,除了向環保機關檢舉,要求環保局依法檢測噪音是否超標並予以處罰外,人民可依民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制止其製造噪音之行為。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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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因買賣或拍賣等原因移轉區分所有權後,管委會可否向受讓人請求原所有權人所積欠之公共基金或管理費?

一、當區分所有權人有變動時,管委會如何向住戶追討公共基金或管理費,一直是實務上的難題,特別是當區分所有權是被法院拍賣時,往往表示原區分所有權已經沒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此時向原區分所有權人求場所積欠之管理費,往往是緣木求魚,即使是參與分配,也會因原區分所有權已經有抵押權等優先債權,而使管委會無從分配拍賣所得。於是,實務上就出現管委會嘗試向後手請求之案例,就此,實務見解曾有肯否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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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於訴訟實務之運用

不動產相較於一般商品而言,具有異質性,即使是同一棟大樓之各住戶單元,亦因樓層別及位置別而存有效用差異,故於判斷不動產價格時,難以如一般商品一般具有統一之定價標準,而有使專業人員進行估價之需求。此等估價技術,除使用於私人間之不動產買賣、抵押權設定、不動產證券化、都市更新、合建、及土地開發利用,以及公行政部門施政所推行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土地徵收、房屋稅評定價格外,目前法院於審理不動產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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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生命消失的旅程

某周刊最近刊載陳文茜小姐大作「在放生的旅途中」,提及某法師在漁市場花台幣500萬元買下14,000公斤的魚兒,載到允許放生的水庫,在『阿彌陀佛』的頌聲中放生。她原本心情充滿悲愴,需靠藥物入眠,參加此次放生之旅後,終於放下她的落寞與心痛。

陳小姐動見觀瞻、文筆優雅感人,但該文過度歌頌「放生」,極易造成讀者錯誤印象。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長期關注台灣放生現象,曾提出多份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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