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業者協力防止網路侵權責任問題之外國立法趨勢及立法例之初析(上)

自美國於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中採取「通知/取下」制度,作為ISP業者免除民事責任的前提要件後,ISP業者協力防止網路侵權的責任問題,即在音樂娛樂產業強力遊說以及美國與其他國家間自由貿易協定等推波助瀾之下,在各國間陸續引發廣泛而激烈的討論。我國則因承受來自美國特別301報告的壓力,已於2009年5月13日修正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對ISP業者協力防止網路侵權的責任作出規範,惟其中仍存有許多爭議有待解決。以下謹以各國近年來有關ISP業者責任規範的立法趨勢及立法例為參考,作為我國未來操作著作權法修正案之方向。

 

(一)、英國

    英國對於是否應該將「三振條款」明文化過去曾有一番討論,英國政府起初相當積極推動三振條款立法,而後卻在國會提案時被否決。國會否定三振條款之理由為:三振條款將使ISP業者如同網路警察,而有「監督」與「懲罰」之權力,而以私人單位代替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並不合適。由於國內見解未有定論,故英國迄今並未有三振條款之相關立法。早期英國政府強制要求ISP業者與內容物所有人(content owner)必須建立自律方案,並自行解決網路侵權問題,如果無法自律性解決相關爭議,政府才介入處理。嗣後英國唱片業協會BPI(British Phonographic Industry)與國內前六大ISP業者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要求ISP業者於發現網路使用者有侵權行為時,應寄發警告函通知之,自2008年10月開始,英國ISP業者即開始對於網路使用者不當資源分享之行為開始寄發警告函。近年來,英國政府在其綠皮書(Green Paper)中,再次諮詢社會各方對於三振條款之立法意見,綠皮書雖未明言「三振條款」,但仍要求ISP業者與著作權人應共同合作,對於違法資源分享之網路使用者採取一定法律行動。

 

(二)、韓國

    為了貫持保護著作權政策之立場以及追求有效率執行的目的,韓國政府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法律第9625號,並於公布後3個月施行。主要修法方向略有:著作權法及電腦程式保護法之整合;考量到電腦程式著作與一般著作物不同之特性,就電腦程式著作另為特定規定;設立以文化體育觀光部長為首的韓國著作權委員會;線上非法複製防止對策之強化。其中關於ISP業者協力防止網路侵權部分則訂定: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對於透過情報通信網傳送非法重製物者,經委員會之審議,總統令,得命ISP為以下處置:對非法重製物等之重製/傳送人進行警告;或削除非法重製物等或中斷其傳送。重製/傳送人受警告達3次以上,而傳送非法傳製物時,經委員會審議,總統命,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得命ISP於6個月期間內,停止該重製/傳送人之帳號(含ISP賦與該人之其他帳號)。對ISP提供以商業利益或為利用便宜而提供之情報通信網揭示版中,已發出 3次以上削除非法重製物或中斷其傳送之命令者,經委員會之審議,總統令,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得定6個月內期間,令ISP停止該揭示版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受通知或警告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給與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

    韓國上述之新修條文已在該國引發諸如:著作權侵害之判斷非由法院而由韓國著作權委員會為之是否適當、規範禁止之範圍過廣政府機關亦難以遵守、網路留言的寒蟬效應、訴訟案件大幅增加等等爭議。

(三)、法國

    2009年5月被提出的法國著作權法修正案,其中要點如下:成立獨立行政機關HADOPI,對經舉發的侵權網路用戶,在六個月期間內累計犯滿二次並均已通知,之後再犯第三次並經通知者,HADOPI可向用戶提出和解提議;若用戶未遵守協議,HAPOPI將命ISP為斷線處罰,斷線期間為2-12個月;處罰對象為連線用戶,非僅為盜版行為人;ISP業者應於連線契約條款記載此一反盜版斷線停權措施等等。然而,上開修正案於2009年6月10日,被以斷線停權將侵害人民之言論、傳播自由等基本人權,故只能由法院宣告為之為由,遭法國憲法委員會宣告違憲。稍後,2009年9月法國國會再通過新修正案HADOPI2,將是否斷線的決定權限改由法院行使。HADOPI2經法國憲法法院重新審查後,於2009年10月22日同意該項修正,預計該修正案將於2010年施行。

 

 (四)、紐西蘭

    紐西蘭著作權法92A修正草案 (關於ISP業者對網路侵權者停用帳號之規範) 原訂於2009年3月27日施行,但因反對者眾,該國國內尚未出現各方均較可接受的共識,同時因擔憂貿然施行後,可能產生法制運作的不順暢,因此,紐西蘭內閣決議暫緩該修正案之實施,並將該草案繼續再付諸公眾討論。

  紐西蘭著作權法92A修正草案要點如下:(1)證據標準:任何著作權人所發出的通知都必須符合可被法院接受的證據標準。通過事先許可機制之審查,證據符合法院可接受標準之著作權人所提出的侵權通知函,可優先被ISP業者傳達。(2)重複侵權:任何ISP業者收到符合證據標準的通知函後,均會再附隨一份「教育通知」而傳遞給被控侵權的網路使用者。在每個月底,ISP業者將針對曾收到「教育通知」者,發給「著作權通知」。十八個月內收到三個「著作權通知」者,將收到一個「最終警告」。 在「最終警告」之後,若再收到著作權人所提出的任何通知,該使用者將被ISP業者停權。(3)使用者間之爭議: 使用者被停用帳號前,均應獲得充分的警告和採取補救行為的機會。使用者可經由ISP業者主導的「反對通知程序」對「教育通知」提起異議。使用者涉及重大明顯的著作權違反行為或濫用「反對通知程序」時,ISP業者有權直接對其發出「最終警告」。(4)下游的ISP業者:下游的ISP業者可能是與使用者具有零售關係的傳統ISP業者,也可能是企業、學校、圖書館等與使用者有直接關係的機構。只有透過直接處理與ISP下游業者有關的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企業、圖書館等機構才可以避免它們本身的網路連結被它們自己的ISP業者斷線。

    此修正草案已引發諸如:未設有明確停權期限、「重複侵權」、「重大明顯的著作權違反行為」等草案所使用文字模糊不精確等等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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