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工作規則是否應得員工同意?

勞資關係中,規範員工權利義務者,除了公司與員工個人間簽訂之聘僱契約之外,實務上近代企業分工日益精細、經營規模日益龐大,而勞工亦日眾,雇主與個別勞動者一一約定,談判、締結勞動條件誠屬不便,為了統一規範所有勞動者之行為,提供一可供遵循之準則,以維護企業整體之紀律,常見公司單方制定而對員工公告之工作規則,惟是否工作規則由公司單方製定,即毋須得到員工之同意,甚或,即使員工反對亦仍對員工發生效力? 詳細內容

淺談我國勞基法關於「合法裁員」之要件

近來受全球經濟不景氣之影響,導致國內外知名企業都陷入一股「裁員」風,而我國勞基法關於「裁員」乙節,則係規定在第11條,亦即依據該條規定,除非有: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五款之情事發生時,雇主始得以預告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之方式進行裁員,否則其裁員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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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基法定義之「工資」及其實務上之運用

「工資」,即為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而「工資」在勞基法中之定義,除攸關雇主如何計算應給付勞工之報酬外,由於勞基法關於「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付,亦均係以勞僱契約終止日前六個月內之「平均工資」作為其計算標準,因此,為使雇主及勞工朋友們能對此一悠關自身之權益有所認識,以下即就目前法院實務上關於雇主何種給與,應屬於勞基法所定義之「工資」之相關裁判及解釋,作一番簡單之整理及說明,以為勞雇雙方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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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合意調整工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應用

有鑒於目前產業高度競爭及全球化,我國產業界為加強公司之競爭力,或因處理其他國外分支機構業務之需求,多有增加責任制專業人員之配置,或使部份員工24小時輪班之需要。為因應此等性質特殊之工作,雇主就該等員工之工作時間即必須進行調整。

惟受限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雇主調整員工工時之彈性有一定之範圍。特別女性員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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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該如何捍衛自身之權益」

「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由於工作上之原因所發生之意外災害。而依據我國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均應予以補償,故以下即就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所須負擔之補償範圍及勞僱雙方之權利義務,予以整理說明:

一、依據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災導致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除應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外,若勞工係因在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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