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不只是財產權而已!

家裡的建築格局,是個樓中樓。從小,從樓上可以瞧見樓下的動靜,爸媽也可以直接喊著提醒樓上的我該吃飯了。聲息相通,似乎一直為童稚的我帶來無窮樂趣。

前幾年,母親說家中孩子都長大離家了,似乎可以把樓中樓填起,騰出一層樓來隔成小套房,租給附近學生。一時間,我感到莫名的失落與空虛襲來,好像我的存在被挖掉了一塊。我不太能想像,從小成長的空間與環境,即將就要變了樣。以後回到家,將找不到記憶中的樓中樓,不知何處搜尋曾經熟悉的氣味。

於是我才發現,對任何人而言,「家」絕不只是財產權而已。即使只是冰冷的水泥鋼筋磚頭屋瓦所構築的房屋,一旦成為人們成長與生活的空間,就必然吸納了生活的氣味、成長的記憶。住宅的氣味、巷弄的氛圍,承載著無數回憶,早已緊緊黏著依附在生命中,不是說放就能輕易放下。

從這裡,不難理解何以近日爭議甚烈的「文林苑都更案」中,遭迫遷的居民反彈如此激烈。往前追溯一些,竹南大埔的農地徵收案引發強烈民怨,也是有跡可循。因為長期居住的房屋,農民賴以維生的農地,從泥土與草木,到屋瓦與窗櫺,都已經與個人的生活、成長印象互相結合,是外地遊子閉著眼也能在腦海中走一遭的記憶,不是國家可以用面貌模糊的「公共利益」名義予以剝奪。無怪乎,當拆遷房屋與徵收土地的怪手出現時,居民甘願以肉身抵抗,世代務農的阿公阿嬤們更是拿著鋤頭拼上老命。對他們來說,房屋與土地是生命的一部份,政府給錢也不能替換。失去房屋、沒了土地,他們的存在隨之動搖,生命也將不再完整。

這些爭議,也影響憲法上財產權保護的觀點。台灣受到美國違憲審查理論的影響,法律人經常搖頭晃腦地說「國家對人民財產權進行限制時,可採取最寬鬆的審查標準,原則上尊重政府的決定…」。但當我們審視近年這些因政府強行徵收、拆遷而將喪失立足之地的人們,世代生活的土地房屋就要灰飛煙滅,難道不應獲得最高程度的尊重?難道司法機關不該採取最嚴格的立場進行審查?

其實,司法院大法官早在1996年的釋字第400號解釋中,指出財產權保護不但涉及人民對其自由使用、處分的權能,還關係到「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換句話說,財產權對人的意義,絕非僅只於單純而空洞的市場交換價值。國家在執行都更計畫時,不能徒以「多數人權益應優先於少數人獲得保障」的簡單理由,企圖摧毀與個人記憶、人格、尊嚴牢牢結合的空間。不幸的是,在「文林苑都更案」中,反對被迫拆遷的居民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命令台北市政府停止強制拆除,法院卻僅是輕描淡寫地說房屋拆除所帶來的損害,「並非不得以金錢補償」。在法院眼裡,與個人生命緊密黏著的房屋住宅,只不過是可以整車載往廢土場的磚瓦泥塊。我們這才發現,比磚瓦泥塊更加冰冷而具殺傷力的,原來是法院的文字。

也許,法官不用擔憂他/她家會面臨拆遷,可以輕鬆寫意地告訴即將遭到迫遷的居民們:反正你們還可以領到金錢補償。但是,如果不想要專屬於個人的空間記憶,輕易被化約為廉價膚淺、可以討價還價的金錢數字,我們都應繼續關注在當前的都市更新制度中,對你我立足存在的空間所構成的強烈威脅。

 (執業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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