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裡的Hotel?──受刑人的親密接見(Conjugal Visits)權利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法務部長王清峰到台中女子監獄出席徵文頒獎典禮,某位得獎的男性收容人提到自己的妻子也在台中女監服刑,部長遂「法外開恩」,命典獄長特別找來該名女性受刑人到場。於是猶如小說情節一般,穿越了監獄層層高牆的阻隔,兩人終於「在台上擁抱親吻,羨煞在場收容人」。

台灣的獄政法令雖然賦予受刑人與家人、親友接見的權利,不過此一權利長期受到嚴格而大幅度的限制,除了受限於時間長短、次數頻率之外,空間上更存在重重拘束,雙方必須相隔一層透明玻璃牆,受刑人只能手持電話筒,聽著親人遙遠而失真的話語。這也難怪,上面這位男性收容人能在獄中見到、接觸、甚至與老婆親密擁吻,簡直堪稱獲得獄政長官賞賜的奇異恩典,並且更令台下的受刑人忌妒得牙癢癢吧。

 

不過,如果我們承認受刑人仍擁有家庭權利,認同他們與家庭成員見面、接觸的權利必須獲得法律的尊重與保護,事情其實可以不必如此辛苦,演得像牛郎織女得跨越鵲橋才能艱辛相見似的。在歐洲,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Conjugal Visits或Intimate Visits「親密接見」,在獄中開闢特殊的接見空間與設備,輔以事前的搜身或安全檢查,讓受刑人可以與家人、配偶或親密伴侶,渡過私密的數小時時間──講白一點,多數情形是要讓受刑人能夠與伴侶發生性關係。

在開放親密接見的歐洲國家獄政單位中,除了接見室中有寢具、盥洗用品等基本配備外,更重要的是受刑人終於能擺脫無時不刻的人員或儀器監視,享有長達數小時、百分之百的私密空間,得以與親密伴侶做一些愛做的事。當然,並非每位受刑人滿腦子都是性愛關係:親密接見制度也允許受刑人與父母、子女、其他親人見面,並發生肢體接觸,以利親子和家庭關係的正常、平衡發展。

 

不過,親密接見最常引起疑慮、不安之處,也是此一制度在許多歐洲國家仍未能真正實行的主因──受刑人一旦擺脫監視,極可能危及監獄安全、紀律的維繫,包括偷渡違禁品、助長獄中犯罪、甚至升高逃獄的風險。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實行親密接見制度的歐洲經驗告訴我們,受刑人與親屬親密接見的權利,絕對可以與監獄安全、紀律的要求獲得適當衡平,包括接見雙方在接見前、後的嚴密搜身,確保無法趁機偷渡違禁品;接見場地、設備的適當設計,避免受刑人藉機獲取犯罪工具等措施,都可以在互相衝突的「受刑人基本權利」 v 「監獄安全需求」之間,取得一個微妙的平衡。

當然必須承認的是,在不少歐洲國家,安全、紀律的疑慮依舊存在。以英國為例,儘管英國受刑人權利保護制度之完整,已能名列歐洲前段班之列,但親密接見制度仍舊從未真正實行過,只因法務機關對此一制度危害監獄安全的高度風險,始終抱持很深的憂慮,因而迄今僅少量開放受刑人可以與家庭成員獲得適當接觸(但通常不包含親密的肉體接觸)。換言之,對英國的受刑人而言,親密接見多半只是獄政單位施捨而來的優惠,從來不是獲得法律明文承認的主觀權利。

 

不過,在北歐、荷比盧等國家,因監獄受刑人權利保護的概念堪稱獨步世界潮流尖端,親密接見制度的實施也同樣行之有年。在這些國家中,只要受刑人的獄中表現達到一定門檻,親密接見是理所當然、理應受到保障的家庭基本權利之一。

而鑒於這些國家的親密接見制度,已提供歐陸許多觀念啟發與經驗分享,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近年逐漸變更過去否定親密接見權利的傳統見解,開始要求各國必須考慮改善獄中設施,嘗試容許、承認受刑人的親密接見權利(例如ELH & PBH v UK (1997); Aliev v Ukraine (2003)等判決)。觀諸歐洲人權法院半世紀以來引領導歐洲人權高度發展的一貫模式,這其實是對於各歐洲人權公約成員國的一項明白警示:「請盡速改善相關接見設施與制度,以保障受刑人的家庭基本權利;否則,下次再有類似案件繫屬於歐洲人權法院,被告成員國恐怕將難逃被宣告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譴責。」受此影響,包括歐洲反酷刑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歐盟(European Union)、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都陸續發表書面報告或建議,鼓勵並促使各成員國承認受刑人獲得親密接見的權利。

 

觀諸歐洲經驗,或許有人會認為,台灣與歐洲的國情制度、社會民情均大不相同,實在難以直接由歐洲移植親密接見制度。不過,如果我們承認親密接見的實施有賴法律明文規定,也認同我們還需要大量外國經驗的持續考察與參考,以及事前的縝密規劃與演練,至少在獄政制度的政策方向上,這應是個值得考慮、也應該嘗試引入的制度,畢竟它涉及的不單是對家庭權利的基本保障、對人性的基本尊重,更有以下監獄制度改革上的正面意義:

 

1.對於服長期徒刑的受刑人而言,若失去與伴侶發生性關係的機會,幾乎就象徵這世人將以絕育收場,畢竟女性受孕、生育都有年齡限制。反對者認為徹底喪失生殖權利,是受刑人恣意為惡、違反法律規範而應付出的代價;但此一觀點不但有牴觸比例原則之嫌、導致權利侵害程度遠大於欲保護的法益,更已明顯不當損害無辜配偶、伴侶的生育權利。

2.西班牙的獄政經驗顯示,獄中性暴力的發生頻率,會因親密接見制度的實施而顯著降低。一直以來,獄中性暴力的頻繁發生與防治工作,是令許多國家頭痛的難題;或許,親密接見制度已為某些不擅於控制性慾的受刑人,提供一條合法發洩的管道。

3.毫無疑問,親密接見與其他監獄矯正措施一樣,具有鼓勵受刑人自我教化、正向發展的功能存在。結合獄中的獎懲制度,惟有持續表現優良,才能獲得親密接見、與家人私密團聚;此時受刑人通常會更加珍惜,以獲得下一次接見的機會。

4.如前所述,親密接見並不限於與配偶或伴侶發生性關係,而是也包括享受與其他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私密相處時間、空間。受刑人固然必須為其過去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被剝奪自由而在獄中孤獨生活;但身處外在社會的未成年子女,卻不應因此被無端剝奪與父母相聚的權利。親密接見制度一則保障受刑人家屬與獄中親人維持聯繫的家庭權利,一則也提供受刑人維持良好家庭關係的重要機會,避免因與家人逐漸失聯、失去家庭系統的支援,而在出獄後又落入再次犯罪的惡性循環。

 

台灣作為一個長期不重視受刑人權利的島嶼,親密接見制度是個陌生、突兀、甚至有些驚人的構想。不過,如果對於「促進受刑人教化」的獄政目標,我們不再口是心非地視為政令宣導的死板教條,也不再陽奉陰違地只當作應付上級長官視察的樣板口號,則我們就必須正視並承認受刑人權利保障(包括極重要的家庭權利)制度的實現,也是建構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環節。

總之,讓監獄猶如開了Hotel似的,從此接見室不再只有死板的玻璃牆與冰冷的電話筒,而是多了些生動的笑語、親密的互動、與伴侶親密接觸的殷殷企盼,又有何不可?或許,只是因為我們的獄政主管單位始終不願踏出第一步,不願轉換僵硬無情的官僚心態,朝一個稍微正向、稍微尊重人性的方向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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