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在刑事程序中的弱勢地位,有待檢察官重視

媒體報導,一名中度智能障礙者被檢察官指控觸犯12件竊盜案,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80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委派律師協助平反,才查明警訊過程並未全程錄音,而扣除被告自白後罪證仍舊不足,由二審法院對其中8件竊盜案判處無罪。

姑且不論仍頻繁出現在現行檢警辦案過程中,錄音錄影不完整、將無法偵破的舊案栽贓予無辜被告的陋習,此一判決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法院明確指出:中度智障被告的智識、理解與陳述能力都較常人為差,開庭過程中也能明顯察覺被告無法為完全陳述,此時負責偵辦的檢察官應適用刑事訴訟法「強制辯護」的規定,代替被告選任律師、由律師陪同接受訊問。但檢察官卻單獨訊問被告,因而偵訊程序欠缺正當性及合法性。

二審法院的判決,再次點出目前智能障礙者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經常被迫面對的權利困境。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而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法官或檢察官負有義務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但在實際運作上,實務工作者卻常過度操弄法律文字,將「不能為完全陳述」扭曲解釋為「完全不能為陳述」,進而導致智識、反應甚至情緒控管能力都較常人為弱的智能障礙者,被迫孤立無援地處於陌生的法庭環境中,缺乏律師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協助。結果是,被告的警訊自白筆錄可能不符其本意,甚至可能遭警方以誘導、脅迫的方式製作;而缺乏第三人在場提出偵辦過程疑點,檢察官很容易全盤接受警方移送的卷證,最後不問證據是否充分就任意起訴。現在這8件竊盜案遭法院判決無罪,警方又要重啟偵辦,不但浪費司法資源、錯失破案的黃金時刻,更侵害智能障礙者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

或許有人會感到疑惑,一般人與智障者對談,應可輕易發現其思考、反應、陳述能力都不如常人,何以閱人無數的檢察官卻無法發現?我國精神醫學專家曾分析實務判決,發現法官在判斷被告有無心智障礙時,習於在法庭上觀察被告的言行、舉止、談話,而非直接送交精神鑑定。然而,許多非重度的智能障礙者,藉由特殊教育的輔導與訓練,大多能回應簡單問答。此時若法官過度相信自己非專業的判斷,或夾雜對心智障礙者的個人偏見觀感,極容易誤認非重度智障者為心智健全無缺損之人。而習慣與被告對立的檢察官,也就更常忽視智障者的理解、陳述能力不足,反而最需要辯護人到庭協助防禦或提供法律協助。

智能障礙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只要陳述能力較一般人為稍弱,就應獲得該辯護人的法律協助,這是智障者刑事程序的基本權利,也經聯合國在1991年公布的「保護心智障礙者與促進精神健康等基本原則」(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中所明確宣示。我國刑事訴訟法在2006年,就已修正要求檢察官須主動為智能障礙被告選任辯護人。但在上述發生於2007年的案件中,檢察官卻無視於被告中度智能障礙的事實,即使律師不在場也能直接完成偵訊並起訴。我們除了歸咎於檢察體系長期對刑事被告人權的輕忽之外,也只能慨歎台灣社會對智能障礙者的了解與關懷仍舊太少太少。因為社會普遍不了解智能障礙者經常外觀與常人無異,檢察官才容易過度自我膨脹,自以為能準確判斷被告的心智狀態;因為社會不重視心智障礙者的權利保護,法律實務工作者才會在被告連話都說不清楚的情況下,還能繼續偵辦、起訴、判決有罪。智能障礙者原本就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法律實務工作者在面對智障被告時,絕不應再將各種特殊的不利益歸諸於他們身上,而是應抱持尊重人權、協助尋找真相的開放心態,以塑造一個更友善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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