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言論法律責任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年代,部落格與電子佈告欄(BBS)甚為流行,台灣最大的BBS即PTT同時上線人數更高達10萬~13萬人。在網路上,因為面對的是虛擬id,有時言語容易超越平常之尺度,造成他人的不快。

 

言論自由雖然為憲法所保障,但為維護他人權益,憲法保障之權利仍可以法律限制,網路上也不例外,因此網路上的言論也當然受法律約束,因此大家仍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不能恣意謾罵,造謠生事,否則仍有觸法的問題。網路上常觸法之言論,莫不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與第310條誹謗罪,兩者區別在於涉及事實與否,如果只是抽象的謾罵,不涉事實真偽,則是侮辱而非誹謗。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客體,皆須是得特定之人,不特定之人並非公然侮辱及誹謗的客體,不特定之人,比如:台北人、藍丁丁、綠吱吱等等,都是不特定之人,因此大家如果仍想發洩情緒,仍應注意相關的法律規範,避免使用特定對象之用語。

 

此外,即使用代號稱呼,仍有觸法之虞,在板橋地方法院97簡字第810號判決,被告以「數字太太」、「花紋動物」稱呼,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以僅涉私德,判處有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311條之規定,對於公共事務或可受公評之事,言論尺度是較為寬鬆,實務上之判決也是如此,因此網路使用者若欲將生活周遭的私事po在網路上發洩,仍應注意相關法律責任,莫逞一時之快而誤觸法網。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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