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學交流專欄(一) 中國大陸公益律師石賢平來所經驗交流報導

壹、緣起

    2011年12月底,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邀請中國大陸黑龍江義正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石賢平來台進行為期兩週之短期講學。石律師停留臺灣期間除了於中原大學進行演講外,也與臺灣法律事務所等團體進行經驗交流。由於本所參與公益案件經驗豐富,且石律師為中國大陸著名公益律師,中原大學陳櫻琴教授遂推薦石律師於12月23日至本所進行律師經驗交流。當天主要討論議題為兩岸律師制度、公益案件辦理經驗以及法學教育改革。

 

貳、兩岸律師制度交流

    12月23日當天本所由黃旭田律師率領,包括翁國彥、劉懿嫻、林昶燁、馮聖晏律師等與石律師展開對話,本所與石律師首先就兩岸律師制度之差異作分享。在大陸地區職業之律師每年需「註冊」並參與一定進修課程。而在組織方面,大陸律師執業之事務所必須稱為「律師事務所」,不能稱為「法律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後兩者係指稱非律師但協助人民解決法律事務之人所開設之事務所。而過去大陸之法律事務所必須有三人以上,現在則因律師事務所組織準用公司法規定,加上公司法承認一人公司之公司類型,律師事務所成員數之限制業已取消。

除此之外,大陸也有類似臺灣各縣市律師公會之「律師協會」,以及組織定位上類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不過與臺灣全聯會不同的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與日韓相同均有個人會員,且該協會具有實質懲戒律師之權利,必要時得撤銷律師之註冊。

    另一個與臺灣律師制度截然不同的是中國大陸之法學教授可兼職律師,因此許多律師同時在大學任教。惟公務員同樣不得兼職律師。

 

參、本所承辦案件經驗交流

    本所承辦案件較具特色主要為「公部門案件」、「環境保護案件」與「教育事務案件」等等。石律師就環境保護案件部分特別感興趣。在聽取本所關於莫拉克風災協助請求國家賠償案件報告時,石律師指出大陸地區雖然早在1995年即制訂國家賠償法,但國家賠償制度不夠落實,請求國家賠償勝訴機率很低。而環境保護案件是目前大陸公益案件中為數最多之案件(其次為公務員資格及權益保障案件),環境保護或開發案件在中國大陸之所以受到高度重視,甚至被政府所支持,理由在於環境保護案件通常涉及重要民生議題,而關注民生問題正是「中國共產黨四原則」之要求,藉此也可看出中國大陸法律案件獨特且濃厚的政治意味。

    而本所也就「苗栗大埔土地徵收」、「美麗灣開發案」與「中科第三、四期環評開發案」等案件與石律師進行分享。有趣的是石律師認為中國大陸土地為公有(包括土地國家所有和土地集體所有),人民充其量只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而臺灣人民能對土地享有所有權,依據所有權之權能大於使用權之法理,難以想像在台灣政府能夠徵收人民土地,因為身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人民應該能夠本於其所有權拒絕徵收。藉此我們也順道向石律師表示本所積極參與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民間版草案,但最終部分條文仍未獲得立法院通過,就官方版草案而言,只要政府以空洞的「公共利益」為由就能隨意徵收人民土地,此時人民對土地雖享有所有權,實則與中國大陸地區之人民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無異。而就「公民告知訴訟」或其他環境保護訴訟部分,在大陸地區尚不承認居住於污染源附近之居民得對污染來源之工廠提起行政爭訟,因為法院不認為該地區居民有提起環境訴訟之「權能」(即當事人適格之概念),石律師同時也稱許臺灣實務肯定污染源一定範圍內之居民得提起環境訴訟實屬先進見解。

    除了環境保護案件之外,本所也與石律師分享本所協助連動債券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之經驗。石律師表示中國大陸也同樣存有基金風險之消費者問題,但目前尚無類似案件。

 

肆、中國大陸之法律公益事務現況

    由於中國大陸規定律師必須為黨及國家之利益從事公益活動,因此公益活動在大陸律師界極受重視。較特殊之處在於有許多外國團體(例如美國福特基金會)每年均捐出可觀之公益基金,援助特定律師事務所從事公益案件,或者每年定期舉辦與公益法律有關之研討會,邀請國外長期參與公益案件之學者或律師分享從事公益案件之經驗。

    而在大學校園內法律公益活動也正方興未艾,部分大學由教授帶領數名學生從事有關公益案件之研究或活動,而相關經費來源不僅大學經費,尚包括外國捐款。除外,在法學教育部分也有濃厚的公益發展趨向,中國大陸最近仿效美國積極發展「診所法律教育」,所謂診所法律教育類似我國法律實務操作課程,內容著重實務案件演練取向,也要求學生必須走出校園積極為民服務。

    最後石律師也介紹了幾位在中國大陸著名的公益律師與公益律師事務所,例如中國大陸最具影響力之公益律師佟麗華,還有標榜公益律師事務所的東方法律事務所(東方法律網:http://www.lawyers.com.cn/),以及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之王燦發教授等(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網址:http://www.grchina.com/aid/)。本所也向石律師表達若將來有機會,希望這些在中國大陸頗負盛名之公益律師或學者也能與本所進行進一步交流,石律師也大方表示樂於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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