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禁止大飯核能發電廠3、4號機營運判決要旨全文翻譯(上)

•壹、  判決主文

•一、  被告對於原告目錄1所記載之各原告(由大飯核能發電廠為中心之250公里居住圈內之166人),就位於福井線大飯郡おおい町大島1字吉見1-1之大飯核能發電廠之3號機及4號機之核子反應爐不得運轉。

•二、  原告目錄2所記載之各原告(由大飯核能發電廠為中心之250公里居住圈外之23人)之請求駁回。

•三、  主文第二項各原告請求所生之訴訟費用,由該各原告負擔。其餘由被告負擔。

貳、理由

一、前言

對於若發生一次重大事故,即會嚴重的侵害眾多人民之生命、身體及其基礎生活之事業組織,相應於侵害嚴重程度,當然應要求有相應符合之安全性及高度的可信性。這除了是社會當然之要求外,同時也是不分公法或私法、在所有的法領域內,具有最高價值,本件訴訟中本院也採取這樣的立場,作為解釋原則。

個人的生命、身體、精神以及關於生活的利益,是每個人的人格中的根本部分,可以將其總括稱為人格權。人格權是憲法上的權利(第13條、第25條),同時也是構成生命之基礎部分,在我國法制下並沒有看到有其他事物可以超越其價值。因此,如對於人格權中特別是守護生命、維持生活的基礎部分,有造成具體侵害之虞時,得基於人格權而請求制止該等侵害行為。人格權是每個人最根本的部分,當侵害之形態是造成多數人之人格權同時受侵害時,此種制止的請求(正當性)也越發強烈,亦為理所當然。

二、福島核能事故

在福島核災中,造成15萬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避難生活,在避難過程中,至少造成60名住院病患喪失生命。在家庭離散、惡劣的避難生活中,遠超過上述人數的生命正在凋零,相信這並不是難以想像的事情。甚者,核能委員會委員長已在檢討對於福島第一核能發電廠週邊250公里以內之居民,進行避難的可能性,此外,車諾比事件中居民的避難區域也是相同的規模。

在一年之中多少放射線單位以上的放射線,會造成何種程度的健康損害,有著各種不同的見解,基於不同的見解雖會導致避難範圍的改變,但是已經持續20年以上直接面對核災問題的烏克蘭共和國、白俄羅斯共和國,至今仍劃定了廣泛的避難區域。上述兩個共和國的政府及居民無不試圖早日返回家鄉,居民也抱持著強烈返回家園的想法,應該和我國沒有不同。然而儘管如此,上述兩個共和國在面對核災後續處置時,不得不面臨的事實是:以樂觀的觀點看待放射性物質所帶來的有害物質,進而最小限度的限縮避難區域範圍,這種見解的正當性仍有重大的疑問。上述250公里這樣的數字,雖然也僅是發生緊急狀況時所預測之數字,但縱使如此,也無法直接判定這個250公里的數字是過於誇大。

三、本件核能發電應具有之安全性

1. 核能發電廠應具有之安全性

根據上開1、2之內容,核能發電廠應具有極為高度之安全性與信賴性,在發生意外時也必須具有可以守護國民安全不受放射線物質危險壟罩之萬全安全設施。

核能發電廠雖是經營生產電力此種社會重要功能之物,惟核能的利用僅限於和平目的(核能基本法第2條),核能發電廠之營運在法的層次來看,是為了發電的一種手段,屬於憲法第22條第1項經濟活動自由所保障之項目,在憲法上的價值,應較人格權的核心部分為低。然而,除了大規模的自然災害及戰爭以外,會廣泛剝奪人格權此種基本權利的事故,除了核能發電廠核災之外幾乎無法想像。具有如此廣泛危險的經濟活動,其本身在憲法上就不應允許的見解,雖然可能過於極端,但至少在有萬分之一的機率發生如此危險事態的可能時,就當然應該允許制止其營運。此部分在對照基於土地所有權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或預防侵害請求權,在認定有侵害之事實或侵害的具體危險性時,不考慮(1)侵害者有無過失、或(2)制止其侵害行為而導致侵害人受有不利益之多寡等之情狀,仍可認可其請求,可以明確的瞭解。

如不容許新技術潛在之危險性,社會將可能無法持續發展,是在新技術所有的危險性或所招致的危害並不十分明確時,法院在判定是否要制止該技術之施行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在可以瞭解新技術所有的危險性或所招致的危害程度時,就只應該判斷相應於實施該技術之危險性及所招致的危害程度,其所應具備的安全性是否足夠,而不應該糾結於是否不容許該危險性就會對社會發展產生妨害等問題。核能發電廠發電技術的危險性本質,以及招致危害的廣大程度,透過福島核災事故可以非常清楚的瞭解。在本件訴訟中,此核電廠是否有萬分之一的機會將導致此等事故的具體危險性,是本院必須去判斷的對象,在福島核災之後,本院認為如果逃避這個判斷,等同是放棄法院被課予的最重要的責任。

2. 基於核能規制法之審查及與其之關係

上開(1)中所述人格權在我國法制中的地位、原理,並不會因為核能規制法的相關內容而受到影響。因此,就算依修正後的核能規制法而訂定「新規制基準」,將數個關於核能發電廠安全性之問題委由電力公司為自主判斷,上開安全性事項仍是本院所判決所及之範疇,此外,縱使是關於「新規制基準」所規範的事項,都不是以「新規制基準」之合適性、或是由核能規制委員會來審查「新規制基準」之適合性這樣的觀點來判斷,而是基於上開(1)所述之原理原則,由本院來判斷之範圍。

四、核能發電廠之特性

核能發電技術具有下述之特性。因核能發電會發出極為龐大的能量,就算在停止運轉後,也必須持續以電能及水來冷卻核子反應爐,在此過程中如果喪失了一段時間的電能,即會發生事故,且發生的事故會隨時間的經過而持續擴大。此與其他多數之技術會因為單純停止運轉而排除損害發生之原因並不相同,核能發電有其內在本質上之危險。

因此,在發生會造成設備損害的地震時,必須迅速地停止運轉,且在停止運轉後也必須有電能可以使用而以水來持續冷卻核能燃料,復在萬一發生異常狀況時亦必須使放射線物質不外洩於發電廠外部。上述之停止、冷卻、封閉(阻卻)的三個要求均具備,才能確保核能發電廠之安全性。假設,核能反應爐無法停止運轉,或因地震造成損傷或故障,均有造成毀滅性事故的可能性。在福島核災中,雖成功停止運轉,但卻無法持續冷卻而造成放射性物質外洩。再者,在我國將核燃料放置於「五層防護」中,並以此安全構造擔保其安全性,其中最重要的防護為具有堅固構造之「核能圍阻槽」。然而,本件核能發電廠,在地震發生時之冷卻功能及封閉(阻卻)構造具有下述之缺陷。

五、冷卻功能的部分

1. 超過1260gal之地震

核能發電廠在地震時,緊急停止運轉後,就冷卻功能的部分,是以外部的交流電流使水流不斷循環的基本系統來維持。在超過1260gal之地震時,上述設備將損壞無法使用,以臨時或預備的方式來支撐交流電水循環系統也幾乎是不可能的,結果將導致爐心熔解。在發生此種規模的地震時,幾乎沒有有效的手段可以使用,亦經被告自承。

然而,我國的地震學會對於此種規模的地震的發生,一次也沒有成功預測過,此為眾所公知之事實。地震是在地下深處所發生的現象,對於地震發生的相關分析,也不得不依據假設及推測,而假設的立論或檢測,也因無法進行實驗,而不得不倚賴過去的數據資料。地震確實是自古以來就存在且反覆發生的現象,其發生的頻率並非必然,亦非非常高,而關於地震的正確記錄也限於近代才有,不得不說能倚賴的過往資料相當有限。因此,自始就不可能有確實的科學資料可以證實大飯核能不會遭遇超過1260gal的地震。甚者,(1)我國過往記錄中最大的震度是發生在宮城縣的震度4022gal之內陸地震,1260gal還比該震度低,(2)岩手宮城内陸地震是在大飯也有可能發生的大陸地殼內地震,(3)發生此地震的東北地方,和大飯核能廠位處之北陸地方或是鄰近的近畿地方之地震頻度,無法認定有有意義的差異,且在若狭地方不論海陸都有多數之活斷層,(4)而上述所稱「過去最大」這樣的概念,絕非有史以來過去最大這樣的概念,而不過是我國近代以來最大的概念而已,上述4點,應認為超過1260gal的地震,有發生在大飯核能廠之危險。

2. 超過700gal而未達1260gal之地震

A.就被告主張Event Tree (事件樹分析)的部分

被告主張在超過700gal的地震發生時,有相應的防災對應方法,已備妥Event Tree(事件樹分析),依據該防災方法逐步執行,在未超過1260gal地震之情況下,並不會損害反應爐爐心,故不會引起大的災害。

但是,上述之Event Tree(事件樹分析)所記載的對策能成為確實有效對策之前提是,(1)地震或海嘯所導致的事故所引起其他現象均能妥善處理,(2)對於上開現象採取有效對策,(3)上述技術層面上有效對策在地震或海嘯來臨時能實際操作,上述三點缺一不可。

B. Event Tree (事件樹分析)所記載之現象的部分

在嚴重事故中所發生的現象招致新的現象、現象一再引發現象的情況時有所見,所以要能處理第1事故的原因所導致之所有現象這件事情,本身即具有非常大的難度。

C. Event Tree(事件樹分析)所記載之對策之實效性

再者,就算先不論對於各種現象Event Tree (事件樹分析)上所記載的對策技術是否真的有效,一旦發生嚴重事故,在混亂及焦躁的情況下,無法要求核能發電廠的員工都能妥適且迅速完成處理。特別是,在對照下述各個事實情狀,更可瞭解其困難性。

第1,在性質上,地震發生的機率,不論是在工作人員人數較少的晚上或白天,都是相同的。

在發生突發危機的狀況下,能直接對應的人員有多少?或是現場指揮命令中心的所長是否在現場?事實上,都具有重大意義。

第2,因採取上述Event Tree(事件樹分析)對策,而認為發生什麼現象都能妥善處理一事,本身即具有極大的困難度。發生福島核災原因,雖然國會事故調查委員會致力於地震之分析、發生地震的時間和海嘯到來時間的分析,及訪談工作人員等調查,指出在海嘯來臨前,外部電源是否因地震而發生事故,進而造成損傷一事提出質疑,但是地震到底會發生在什麼地方?會帶來什麼樣的損害?會引起什麼樣的現象?仍是無法確定之事。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生事故,進行分析、瞭解事故原因後,可進而依分析之結果提高技術的安全性等情事。但就核能發電技術而言,如果一旦發生大規模的事故,因無法進入事故現場,而無法確定發生原因的可能性非常高,也無人能保證福島核災發生的原因,在將來能得到確認。核能發電廠的事故仍持續進行中,到底是什麼地方產生損傷、導致什麼樣的現象,目前都仍無法確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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