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與「小王」之通姦行為認定

通姦行為之除罪化抑或入刑化向來有不同辯證,各有主張之理由,本文暫不就立法存廢問題為討論,則係針對現今刑法第239條既已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應如何認定「通姦行為」為說明。

依現行實務見解通姦罪所保護法益係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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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倒退嚕 -- 檢察官起訴後的「任意偵查」

我的當事人M殺了人,被檢察官起訴。

負責偵查工作的檢察官提出不少證據,並主張M強迫被害人服用FM2,使其昏迷後再下手行兇。若M真的採取這種犯案手法,將會另外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以非法方法使人服用毒品」的刑責,也就是要再添一條罪名。然而,警察搜遍犯案現場,卻完全找不到M讓被害人吞下FM2的證據,包括杯子或飲料空瓶、空罐。惟一的證據,是被害人血液中確實驗出FM2成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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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偵查中初次接見交流 -以日本最高法院決平成12年6月13日判例為中心

一、偵查中之初次接見

  2009年1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舊羈押法中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規定看守所人員得一律監、錄音羈押中之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辯護人間之接見交流內容,係屬違憲,同時明確說明受辯護權屬憲法上之權利,且包含了和辯護人為自由且秘密的溝通。本號解釋除促使羈押法修正外,也間接促成刑事訴訟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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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法官於審判中應有之地位-從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談起

根據新聞媒體報導,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對於日後刑事訴訟制度作出二項重大決議,第一件決議就是法院原則上不再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第二件決議則是檢察官若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法官須曉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並藉由告訴人、律師、被害人的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強化檢方的控訴功能。前述決議內容,實際上乃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下所當為之法律見解,只是回復到法官審理刑事案件時,本來就應有的角色、立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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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凍結了怎麼辦—論警示帳戶的意義與救濟

一、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

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第3項之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由此可見,本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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