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營造業法明定應設立工程專業法庭之期許

立法院於日前(3月31日)三讀通過「營造業法增訂第6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提案立法委員表示,營造工程往往規模和金額龐大,一旦發生糾紛,若無法即時解決,將導致廠商資金無法週轉而倒閉,也會促使工程被迫停擺,進一步衍生下游包商的糾紛。再者,進入司法審判的過程,法官往往因欠缺專業知識,導致司法訴訟並不能合理及有效地解決工程爭議問題,影響營建產業的健全及經濟穩定。司法院民政廳法官吳光釗就此表示,待設立專業法庭後,將會為專業法庭特別開辦有關工程的研習專班,培訓具有相關專業的法官,以配合需要。

工程專業法庭的設置,可謂工程界爭取已久,終於有了開花結果,然而實際施行成效,仍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與觀察:

一、近年工程糾紛案件有逐年攀升的趨勢,根據吳光釗法官表示,平均一個審級時程需要十個月。而工程爭議因金額高,通常為三級三審,如果遇到發回更審二、三次,一個案件將拖延七、八年,甚至十年也結不了案。一般的營建包商,如果遭業主剋扣大筆款項,若是要等個經年以上,根本緩不濟急。從提案委員的發言可知,審判時程的縮短,乃為設置工程專業法庭的最大初衷之一,司法院應將其視為實施新法最重要的課題。

二、在三級三審的訴訟架構下,倘若只有在第一審設置工程專業法庭,但第二、三審又回歸一般法官審理;或者仍是依照辦理一般案件的法學思維,來審視下級工程專業法庭的判決見解,則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的立法意旨,勢必大打折扣。因此,除非在各上級審亦有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的配置,否則新法的實施與否,顯然其績效將無任何顯著差異。

三、公共工程爭議案件,如能妥適運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的調解及「強制仲裁」制度,將可有效疏減工程案件訟源,讓法院工程專庭法官能有較多餘裕、多費心思,審理案件實質之工程爭議內容。

四、設置工程專業法庭的另一初衷,在於增加法官的專業度。我國法官少有在法律之外的專業領域受有長期紮實的訓練。其實,「法官專業化、設置專業法院或專庭」,早在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已獲致會議結論,此後即相繼有少年、勞工、家事、金融、智財等專庭或專股紛紛成立。然而欠缺完整專業教育或證照的法官,只會讓有設置專庭跟沒有設置一樣。台北地院林孟皇法官就特別指出,依據學者的研究報告,我國勞動判決的上訴率、審理期間、維持率等,實際上由普通股或勞工法庭審理,並無太大的差異。因此,如何讓工程專業法庭的法官,真正具有相關專業知能及學識,亦為日後新法實施成效的檢驗重點,否則只是聊備一格多了一個「工程法庭」的名詞而已。

五、工程法學素養並非一蹴可及,不是當了法官之後花費幾個月的時間受訓研習就能真正明瞭。現實上大學法律系有開「工程法」課程者,多半為選修,國家考試也不考,法律人對此自然不會重視。舉海商法為例,近年台灣海商案件量已大不如前,法院一年平均僅一百餘件,與工程案件法院一年收案千餘件的數量根本無法相提並論。然而海商法為國家考試科目,學校當然列為必修科目,學生對之也不敢掉以輕心。因此,工程法學應提早紮根於大學法學教育階段,列為必修或國考科目之一。不過就長期而言,業已成為國際趨勢的「學士後法律」法學教育制度,由工程學子於大學畢業後再研修法律,進而成為「工程法律人」,方能根本解決工程法學素養不足的問題。

六、法官法草案自司法院於77年提出,至今已延宕逾20年。現階段法官欠缺評鑑與淘汰機制,縱使辦案再怎麼草率、無能的法官,也幾乎難以令其退場。因此筆者認為,鼓勵優秀的法官認真、勤於辦案,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實際上才是司法能真正定紛止爭、獲得人民信賴的真正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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