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猜想:刑事程序心智障礙被告的美好國度?

自從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之後,司法院至今陸陸續續又進行了許多場「司法改革巡迴座談會」,同時也廣泛邀請社會各界參與座談,包括金融界、律師界、工商業界及醫藥業等。其中,2002年一場邀請社會公益團體參與的司法改革座談會,出現了一段饒富趣味的對話。儘管已是近7年前的往事,但由司法改革、心智障礙者人權保障的觀點觀之,仍頗有警醒人心(亦或充滿諷刺?)的效果。

 

    在座談會中,某社福團體秘書長建議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5條,讓民間社福團體指派的社工人員得擔任心智障礙被告的輔佐人,或讓被告可自行指定其信賴的社工人員擔任輔佐人。對於這樣的建議,在場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直率地回應:因為目前的刑事審判程序採行直接審理主義,法官親身接觸被告,可以很快察知被告是否為心智障礙者;再加上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35條的規定,「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均得在專業之辯護人或社工人員之協助下,進行訊問,以期發現真實並保障智能障礙者之權益」。

 

似乎正如廳長所言,一切已是如此美好。近年刑事訴訟法規一再修正、提升被告的程序權利保障指數;一名心智障礙被告即使話都說不清了,仍能同時獲得專業律師、社工人員的陪同進行庭訊,豈能謂法律給予的保障仍有不足?

 

不過實際情況卻是,司法官員的回應,暴露了不單是實務界長期以來對心智障礙被告的態度(心智障礙的程度有時即使專業醫療人員也無法準確判斷,遑論欠缺醫療專業、卻常有過度自我膨脹傾向的審判工作者),也不僅僅是嚴重誤解社福團體的衷心建議(社工人員必須能獲得心智障礙被告的信賴,並長期了解其言行想法,才有助於庭訊進行與案情釐清)。更讓司法改革工作者感到難以承受的是,職掌國家刑事司法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竟是以台灣近年司法改革的成果為名,逃避繼續面對實務現況的醜惡、持續推動下一波改革的動力。

 

美國紐約大學長期關注心智障礙者人權保障的Michael Perlin教授曾犀利地指出,隨著司法對心智障礙者的制度保障日益完善,社會與實務界也逐漸發展出一股迷思,誤以為這些弱勢族群都已能在程序上獲得充分保護。但Perlin教授認為,這其實是個十分「要命的猜想」(Fatal Assumption):實情是,心智障礙者的基本權利,仍在美國的司法程序中遭受嚴重歧視與汙名化;而此一普遍存在的錯誤猜想,剛好遮蔽了公眾、立法者與法院對現況的正確理解,進而使心智障礙者繼續處於社會的最底層,成為最常受到忽視、貶抑與壓迫的族群。

 

遺憾的是,此一要命的猜想,居然活生生地重現在台灣的司法改革過程中。直接審理制度絕非萬靈丹,法官更不是全能全知的天神,除非心智障礙情形極為明顯,否則法官實在難以僅憑庭訊中的幾句對話,就能輕易探知被告的心智狀況。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又常因時間不足、未深刻了解心智障礙被告的病情與言行,無法取得個人信賴,因而難以發揮刑事程序輔佐人的應有功能。豈知,我們的司法行政官員對於這些長期缺乏關注的改革議題,竟是選擇置若罔聞,像鴕鳥般依舊將腦袋深埋在溫暖的沙堆中,以為現行刑事程序法律已對心智障礙者提供充分保護,美好國度業已降臨於法庭之中,毋庸官員操煩、毋需他人建議、也無待下一波改革。我想,若社福團體多年苦心奔走呼號才換來的改革成果,最終竟成了司法行政官員繼續掩飾他們心中那「美好國度」的藉口,這恐怕是台灣司法改革進程中最大的悲哀。

 

於是我們能做的,或許就是解構這再要命不過的錯誤猜想。刑事法規多年來數度修正,雖已為心智障礙被告提供突破性的程序保障,仍無法掩蓋目前一再發生在法庭之中、嚴重侵害他們訴訟權益的不幸事實。法制的改革沒有停歇之時,我們都還需要勇敢地揭開、面對實務審判上的醜惡真相,學著理解那「美好的國度」,永遠只是奮鬥的理想,不是個可以將頭深深埋入的溫暖沙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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