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見「便當條款」的催生—請法官將快吃完的便當帶走!

相信許多律師或當事人都有開庭開了很多次、案子卻突然換另一個法官審理的經驗。許多時候,可能一個案子開庭開超過了十次、或是審理了一、二年、甚或是好不容易辯論終結,卻突然碰到了法官調動(許多法院常一、二年就大調動一次),以致於案子必須交由另一個法官接續承辦。辯論終結的要再開辯論,整個案子形同要重頭來過,不論是律師或當事人往往為之氣結。尤其,已經傳過的證人原則上不能再傳,當時證人在庭上作證時所為的陳述,其神情、語調、反應等態度證據並不能反應在筆錄上,唯有當時在庭上的法官才能體察,此時新承接的法官除形式上比對證言是否有矛盾或錯誤之外,實難以從筆錄文字記載推敲證人證言的可信度,某種程度上是有違「直接審理原則」的。更甚者,在專業爭議的案件,因專業性高,原承審法官可能已耗費許多的時間在瞭解專業上,一旦換了法官,不僅新承審的法官痛苦,律師與當事人更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成本再次讓新的法官明瞭。而且許多案子原承審法官曾經履勘過現場,新的法官接手後,可能因時間的關係現場已無法還原,而喪失對案子瞭解的機會。有時,案件更往往可能因為換了法官而產生「大逆轉」

 

  筆者過去曾有不少這類慘痛的經驗,尤其是有幾次已訂庭期要宣判的案件,在宣判日不僅沒等到判決,卻是收到「再開辯論」的開庭通知,原因是法官調動,真的是欲哭無淚。也因此筆者曾有一個案件開了兩、三年,審理速度頗慢,但法官在最後幾次開庭期日間隔縮短,筆者嗅到了一股不尋常的氣息,在最後一次開庭當天法官宣示辯結時,筆者特別詢問法官是不是要調動,果不其然,法官說他近日要調到南部,筆者立刻以近乎哀求的語氣懇求法官在調動前一定要作出判決。這個案子已開了很多次庭、案情頗為繁雜、證人傳了很多個、法官還曾履勘現場,法官當然也瞭解若不由他判,不僅對不起當事人,也對後面的法官不好意思,於是開了個玩笑:「我拼了命也會判出來的!

 

  司法院96年4月3日第304次主管會報會議,主席范光群秘書長指示:「請司法行政廳評估專業法庭法官於院內調動時,將其承辦之專業案件一併帶離續為審結(便當條款)之可行性。」(載於「司法週刊」96年4月12日第1333期)。所謂「便當條款」,就是法官於調動時將未結案件(「便當」)一併帶離續為審結的辦法規定。其係為了因應許多案件往往因「一刻之差」即可結案,卻因法官升官或調動,人民就要面臨重審、時間久延,甚至審理逆轉等不公平的後果。而此種情形,不僅增加法院及法官的負擔,更嚴重侵害了人民的程序利益。筆者非常高興見到司法院已在研擬其對策,希望司法院能儘速完成配套辦法的制訂,並且更希望司法院不要為德不卒,而能將「便當條款」擴大適用於一般案件。因為不僅是專業案件,一般案件同樣也有其需要。筆者建議在法院開庭已達一定次數或審理已臻成熟的一般案件,也有將此等「便當」一併帶走了結的必要!

推薦給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