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以非營利性設置目的為探討中心

日前新聞報導新北市新店區慈濟醫院旁一處空地,區公所設置兒童遊戲區供兒童使用,然而設置後卻因欠缺管理,造成滑梯未固定於地面、搖馬損壞未標示停用及遊戲區未舖設防護墊等重大危險狀況(詳101年2月14日蘋果即時新聞)。可惜此則新聞或許因為當天適逢情人節,各大電視台忙於報導情人節該如何求婚、玫瑰花價創新高等,未能受到各大電視新聞媒體的重視,多僅以跑馬燈顯示,導致未有太多人發現與重視。實則類似新聞中所指出之兒童遊樂設施設置問題,普遍存於你我生活週邊,例如連鎖速食餐廳、親子餐廳、百貨公司及公園、活動中心乃至於國民小學中均有設置提供滑梯、鞦韆等非機械性、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其使用者均係不具保護自身安全能力之兒童,特別需要以法令加以規範,以防止危險發生。

現今管理非機械性、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全仰賴內政部於民國92年4月29日以台內童字第○九二○○九五六六八號函頒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依該規範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主管機關交由「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稽查等。然而一般民眾、兒童最常接觸使用之兒童遊樂設施,多為縣市、政府利用公共開放空間所設置,而縣、市政府因非上述法文所指「各行業」,竟排除上揭規範之適用!參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網站公佈資料,單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所管理之公園即有超過100處設有兒童遊樂設施,包括滑梯、鞦韆等設施,總數超過600個以上。可知前述數量眾多之兒童遊樂設施,目前處於無法令直接規範,導致無法強制要求設置之行政機關平時須定期檢查、預防危害之狀況,僅得期待民意代表督促行政機關予以維護,否則一切只能待事故發生遺憾已經造成後,才能藉由兒童之傷痛提醒設置機關之重視,而人民亦只剩下由國家賠償途徑獲得事後之損害賠償。而除地方政府所設置者外,其餘由餐廳業者等私人業者、企業經營者所設置者,如其所設置之兒童遊樂設施即使有不合「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時,目前亦受限該規範為一紙行政命令,並無任何罰則可直接對業者裁罰!目前實務運作上,大多只能透過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規定,認定業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務有違反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情形,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透過消防法規等對於設置業者其他違規情形予以處罰,而非直接針對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不合法本身予以處理。然而兒童遊樂設施設置有問題之違規情形,包括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是否均可認為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以下之適用,並非無疑義,目前之作法,對民眾的安全保障顯然不足。

是以,考量兒童自我保護能力不若一般成年人,對於危險之發生難以事前警覺加以避免,而兒童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環境中的危險因素又占絕多數,但現行法令仍停滯於行政命令無法直接針對罰則予以規範,其規範又直接排除地方政府等公法人所設置之情形,可知事前之預防措施幾近無作用,只能待事故發生後就公有設置者推向國家賠償法,就私人設置者即透過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損害賠償機制,但終究無法改變兒童已經受害之事實。政府前於民國93年即有意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提昇為法律位階,改善現行規範之困境,時至現今卻仍未有任何進展,可知創造兒童安全友善的環境,於法規制度層面仍待大家一起重視與努力。

推薦給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