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不符,不代表沒犯案」?

十三年前的女大學生遭姦殺命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做出更七審判決,令人驚異的是,此次更審將十三年前的檢體送請刑事局以最新的DNA鑑定技術重新鑑定,獲得的結果竟然是該精液檢體與已經判刑二十年確定而放棄上訴的同案共犯呂金鎧DNA不符,確定呂金鎧並未性侵被害人,歷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將被推翻。

 

這個判決經媒體報導,引起社會大眾的熱烈討論,其中最引起筆者駭異的是,有媒體以斗大標題引述當初承辦此案檢警的反應:「DNA不符,不代表沒犯案」,如果報導引述無誤,那麼檢警的刑事訴訟法顯然必須重修。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的明文規定,也是刑事訴訟法的ABC,任何一個執法者都不應該忽略這個證據原則。「DNA不符,不代表沒犯案」,可以是一般民眾茶餘飯後的街談巷議,可是在現代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作為一個執法人員,一定要把話說完整:「DNA不符,不代表沒犯案,可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就不能判決有罪!」,而這句話的最有名例子,就是辛普森案。遺憾的是,我們的執法人員卻顯然還是欠缺正確的觀念,所以冤抑、錯判、侵害人權的情形仍然一再發生。

 

說實在,台灣的司法有點超現實,各種前現代、後現代的現象都同時存在,有觀念還停留在包青天時代的檢警,會講出「DNA不符,不代表沒犯案」這樣不具法律素養的話;也有審理世紀大案但是觀念進步的法官,會在開庭時提出「準備程序流程表」與「曉諭事項」讓審判更公開透明。而這些現象其實都在強迫我們思考,如果司法本身都變幻莫測,人民要怎麼奉公守法?如果老百姓打官司還是在像擲骰子,為什麼這麼多人還敢贊成死刑?而最令人毛骨悚然的想法是,如果呂金鎧之前就死刑定讞槍決了,更七審的判決不知會不會再用最新的DNA鑑定技術重新鑑定?然後司法再阿Q地說:「DNA不符,不代表槍斃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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