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建和到李泰安

蘇建和案又要開庭了。

    2003年1月13日,在失去自由四千三百八十天、成為死刑犯三千九百八十三天之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經台灣高等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原以為多年的苦難終於可以畫下句點,卻不料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又開始了三人的訴訟折磨。

在訴訟進行幾乎停滯的情形下,更審已進行了快三年,而大多數的人也都快忘記蘇建和案了。蘇建和等三人從1991年8月15 日被警方逮捕時起,用最寶貴的青春歲月親身試煉了台灣司法的殘酷落後,卻也同樣見證了台灣司法的進步。

十五年來,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改變甚大,其中最關鍵的不同在於證據法則。十五年前,被告的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偵查機關往往漠視客觀證據,只想取得被告的自白,而被告主張被刑求時,要自行舉證的證據法則,更是刑求的溫床。十五年後,刑事訴訟法已規定訊問被告要全程錄音錄影,而只要他主張自白不是出於自願,檢察官又不能舉證被告自白的任意性時,被告的自白就不能做為證據。此外,被告有權保持緘默,可以聘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台灣「米蘭達原則」,更是刑事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於是,在十五年後的南迴搞軌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李泰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而不會擔心被檢警刑求;我們也看到檢警想盡辦法蒐集客觀的科學證據(不會說話的證據),希望將李泰安順利定罪,而這在十五年前是無法想像的。

不過,雖然刑事訴訟制度保障人權有了明顯的進步,但同樣在南迴案中,我們還是看到了刑事訴訟程序的部分缺失,更有一部分顯現了執法人員觀念的偏差。例如,在李泰安第二次被聲請羈押時,檢方提出了秘密證據,院方竟配合檢方要求命被告與辯護人迴避,這種完全侵害被告答辯(針對聲押理由答辯)權利的做法,不無違憲之嫌,難怪引發高雄律師界四十多位律師的聯署抗議。另外,檢警在第一次聲押李泰安被駁回,第一時間的反應竟然是「不羈押案子辦不下去」,雖然事後澄清絕無「押人取供」之意,不過最初顯現的心態依然可議。而李泰安在羈押後被提訊時,依法行使緘默權,檢警踢到鐵板,據聞亦有執法人員脫口怒稱「台灣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保護李泰安這樣的人!」,如此觀念實在令人搖頭嘆息!日昨也傳出警方派員向李聚寶「曉以大義」,希望他勸服李泰安「認罪招供」,更令人啼笑皆非。

蘇建和案促使也見證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但是十五年了,三個人還在跟訴訟纏鬥;而我們在李泰安案中看到了改革的成果,卻也看到改革未盡之處,羈押制度、辯護權,乃至最難改的執法人員的觀念部分,都還需要我們的努力。不過,我們還是很樂觀,相信司法是在慢慢進步當中,不僅從蘇建和到李泰安,更希望十五年後,司法可以一律公平地對待任何人,就像我們呼吸空氣一樣自然,相信這是所有人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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