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環境的環評法,不該為廠商利益而修

報載吳育昇委員已提案修正環評法,欲使未來所有通過環評的開發案,即使事後遭法院判決撤銷,仍可基於公益及信賴保護原則讓廠商可以繼續開發或營運。環保署長沈世宏並未表示反對,甚至支持,但他們似乎都忘記了環評法的立法目的依第1條規定是在保護自然環境與人的生活、社會環境,避免因開發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吳育昇也不諱言是為中科三期環評爭議而量身訂制,並已排入本月15日一讀議程。此一脈絡,顯然承繼馬英九總統國慶談話及今年8月19日在全國工業發展會議上,首次針對中科三、四期被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工的問題發表法官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考量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不應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以保護投資廠商的信賴利益的說法。

  其實,將廠商的建廠成本或投資利益,直接與公共利益劃上等號的說法非常值得商榷。早在2007年9月6日,最高行政法院針對雲林林內焚化爐案的環評爭議訴訟,就已做出96年判字第1601號判決,其理由幾乎即可以原封不動地去搬來反駁上述說法。簡而言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廠商的建廠成本,並不能直接與公共利益劃上等號,必須與其他社會成本綜合衡量比較,以做為判斷基礎。至於廠商可否主張國賠,則是另一回事,不應混為一談,否則違法的行政處分,豈非皆可「就地合法」。此外,最高行政法院針對中科三期應命停工的爭議,今年9月2日做出99年度裁字第2032號裁定,駁回國科會抗告,其裁定理由,也有這麼一段話:「廠商之建廠營運個別利益係屬私益,並非公益。」(裁定書第17頁),簡潔有力,為何哈佛法學博士馬英九總統率領下的國民黨執政團隊,非但沒有任何反省檢討為何具高度專業判斷的環評結論,會禁不起司法的檢驗,一再被判決撤銷?反而欲藉修法直接凌駕司法,讓司法判決真的成為環保署長沈世宏在今年2月10日登報所指「無意義、無效用」?

  此外,就中科三期而言,旭能、友達等廠商,於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法院撤銷其環評審查結論時,均尚未實際動工建廠,他們無視於媒體斗大報導此事,甘冒投資風險,恐怕已非屬善意而難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即使廠商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也是應否國賠的問題。正如最高行政法院所言,縱使國賠,也不應放任違法行政處分就地合法!當然,有了國賠,就該對公務員究責,必要時甚至應對公務員求償。或許,這才是執政團隊最害怕的地方吧!

        其實,行政機關果真在乎廠商的投資,應該是謹慎詳實地走完行政程序,而非盲目不擇手段地趕完行政程序,導致嗣後被司法判決撤銷,徒然更增廠商投資的不確定風險。

台灣民主是數十年來無數生命血淚爭來的。民主的可貴在於法治,法治的精神在三權分立,彼此制衡,避免行政權的專擅、獨大。但現今行政權不斷擴權專擅,已令人憂心。若有權制衡行政權的立法機關又甘願充當行政機關的馬前卒、應聲蟲,台灣的民主,恐將岌岌可危。在此沈痛呼籲吳育昇委員別當憲政體制、環評制度與臺灣生活環境的劊子手,立即撤回此一提案。

刊載2010/10/17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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