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偽裝」之省思

在營建法制中,日本建築物建造執照的審查自1950年建築基準法公布施行以來,一向由政府機關科層體系中職稱為「建築主事」的官員行實質審查,不過在1998年進入新世紀的前夕,日本建築行政處於當時整個國家社會「規制緩和」呼聲震天價響的洪流之中,也作出了將建造執照審查開放民間的修法。

惟,日本在2005年發生了震撼日本全國的「耐震偽裝」事件。日本政府國土交通省在2005年11月17日宣布,建築師姉齒秀次在東京市與鄰近地區設計的二十棟公寓大廈與一間飯店,並不符合耐震基準,其中有十三棟的耐震功能極差,只要發生五級強度的地震就很可能會倒塌。並且造成舉國譁然的是,姉齒秀次的設計不符合法規並非因為錯誤或無能,而是因為蓄意的減省工料,例如為了省下鋼筋的成本,進而偽造成安全之數據顯示其建築設計符合規定。「耐震偽裝」事件在地震頻繁的日本掀起軒然大波,而且不僅是姉齒秀次所設計的近百棟建物有問題,所謂「非姉齒物件」的偽裝建築物亦陸續被發現,數以千計的居民被迫遷離,許多的飯店亦相繼地關閉,「耐震偽裝」事件不僅引發了日本社會的恐慌,也促使日人對於過往的建築基準法乃至1998年開放民間審查的「大改正」,於2006年積極作深刻的檢討與反省,並進而對於建築基準法、建築士法、建設業法、宅建業法等,進行自1998年後另一波的「大改正」。其中,高度超過20公尺的鋼筋混凝土造或4層樓以上的鋼構造建築物,其結構計算應經由設計者以外之第三者結構計算審查專門機構,依據工學上的專門技術審查指針逐項審查;亦即於”double check”之餘,更徹底落實「專家審專家」之制度。

對照於日本法制,我國卻是早在1984年就實施所謂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將技術部分交由民間自行負責,也可以將之說成是將技術審查權開放民間;換言之,我國法制較日本「先進」了十四年。尤有甚者,日本是將審查權交由中立公正的第三者,我國除了高層建築須委外審查外,其他建築卻是交由設計者自己審查自己(自己簽證負責);換言之,日本在1998年的「開放民間」是存有第三者民間確認檢查機構把關機制的「他律」制度(耐震偽裝事件也是因為確認檢查機構發覺有問題向國土交通省申報才爆發),而我國卻早在1984年就開始實行道德危險以及管制難度最高的「自律」制度。這樣的制度政策,終於在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中遭受到最嚴厲、慘痛的殘酷檢驗。

縱使在行事嚴謹、商業道德操守較高以及產品品質躋身世界一流水準的日本社會,仍不敢在建築管制上落實「自己簽證」、「自己責任」;尤其「耐震偽裝」事件之後,政府於1998年將建築管制業務開放民間所衍生之弊端,更是遭致一連串的批評與撻伐。繼九二一地震後,日本「耐震偽裝」事件,實應再次地促使吾人反省:現階段台灣建築之業界環境是否有優於日本之業界環境?政府建築管理是否存有「管制緩和」或業者「自己負責」之條件?若無,則亟應建立結構審查之”double check”制度。不過自日本「耐震偽裝」事件發生迄今,似乎連「耐震偽裝」一詞在台灣營建界都乏人問津。

(本文曾發表於《技師報》第559期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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