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軍事審判法修正 司法院要求法院應設軍事專業法庭

2013-08-29

我國軍事審判法於民國102年8月13日修正後,第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該條文之修正,其中第2項第2款至民國103年1月13日始生效,而第1款所規定之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及「阻撓部屬陳情罪」等罪名,則自軍事審判法修正公布之日起即生效、適用,顯係為洪仲丘案所量身打造,以順應民情及輿論要求,令該案能即刻回歸普通法院審判系統進行審理。

此次軍事審判法的修正,在軍事審判史上實具有劃時代意義,往後軍人凡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除於「戰時」仍應由軍事審判系統進行追訴、審判外,於承平時期(即所謂「非戰時」),將一律回歸司法系統由檢察署及普通法院進行追訴、審判及處罰。

為因應上開審理系統轉換的變革,司法院特地於民國102年8月13日以院台廳司字第10200215446號函要求法院應設立軍事專業法庭或專股,以職司軍事案件之審理,該函即清楚表明:「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應於102年8月15日前成立軍事專業法庭(股)及選出承辦法官,其庭(股)數為庭(股)至3庭(股);承辦該專庭(股)之法官資格為實任、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滿2年以上,性別不拘,並於選出後陳報本院。另本院法官學院已定於102年9月日至9月日舉辦102年陸海空軍刑法研習會,由軍事專業法庭(股)法官優先參加研習。」由此可知,往後軍事案件不僅將於103年1月13日以後全面回歸司法審判系統,且法院將設專庭、專股進行審理,以求面對軍事案件相較於一般刑事案件,仍具有部隊文化與管理系統之特殊性及差異性時,能予以妥善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