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三讀通過

2013-06-21

我國立法院於102年6月18日上午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此項立法是環境保育運動法制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也是環境公民社會權利的實現。

    依三讀通過的《濕地保育法》,所謂「濕地」的定義是「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而濕地若經濕地保育法評定、公告後,則成為法定「重要濕地」,並應依濕地保育法相關規定為管制及使用。未來「重要濕地」將依法評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個等級,並依其等級限制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與開發行為。惟主管機關仍得以國家重大利益所需,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

    《濕地保育法》對於現況下重要濕地範圍內已使用之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原則上允許既有經濟行為,若既有經濟行為對重要濕地有重大影響,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善、輔導轉作。而對於違反《濕地保育法》對於重要濕地所允許利用、建築或開發之規定或其他破壞濕地之行為者,可依同法第3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濕地保育法》第25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於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捕捉、獵殺野生動物及採取自然資源,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所詹順貴律師投身環境及土地議題多年,從事環境保育運動不遺餘力,本次《濕地保育法》之立法,詹律師及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二人從草案至三讀程序皆全力參與,不斷與行政院所提出之草案進行協商、角力,終於成功催生《濕地保育法》,可說是環保團體的一大勝利,也是臺灣公民社會權利實現的一大成就。環境保護行動的成果是緩慢的,但環境的損害是劇烈、不可回復的,《濕地保育法》立法只是環境保護漫漫長路上前進的一小步,本所仍會秉持對臺灣土地的熱愛,持續關注環境議題,並提供相關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