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11月23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上路

2012-12-18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下稱室內空氣品管法)全文24條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公布,該法第24條規定公布一年後施行,從而該法於今年11月23日施行。繼韓國之後,我國成為全球實施第二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國家。有鑑於國人每天約有90%時間皆處於室內環境,室內空氣品質良窳,對國人工作品質及身體健康之影響不謂不大。經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研究機構測定國內一般家居環境、學校以及各種典型辦公建築物之空氣品質顯示,因通風換氣不良致室內二氧化碳、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及生物性污染物濃度偏高,影響國人健康甚鉅,是以制定該法。且,涉及環境條件操作管理、建築通風、建築材料管理整體規劃設計、使用管理等,散見各部會相關法令,未有一專責體系,本法之制定建立一專責管理體系進行室內空氣品質之管理。

     該法之重點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分別制定、執行相關法規,並輔導室內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室內空氣品管法第4、5條);

二、公告特定場所為公共場所,並進行室內空氣品質列管,包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室內空氣品管法第3條第1款);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共場所之性使用別、特性,訂定公告場所之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管法第6、7條);

四、經公告之場所應進行定期檢測,並由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依空氣品質維護計畫持續進行品質管理維護。(室內空氣品管法第8、9、10條);

五、公告場所第一次不符合品質檢測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善未果,始進行裁罰並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室內空氣品管法第15、17條)。

以下是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全文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