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3月1日酒駕最重罰鍰90,000元規定開始施行

2013-03-20

民國102年1月30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本次修正重點係將第35條酒駕罰鍰之規定,由最重處新台幣(下同)60,000元罰鍰之規定修正加重為90,000元。依交通部表示,修正條文已經行政院核定,將自102年3月1日起施行,並同時修正酒駕違規統一裁罰基準,將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修正提高1.5倍。詳細說明如下表:

酒駕處罰裁罰基準修正對照表

 

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

違規車種類別與情節

現行規定

新修正規定

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未逾0.25mg/L

機車

15,000

15,000

小型車

19,500

19,500

大型車

22,500

22,500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滿0.4mg/L

機車

15,000

22,500

小型車

19,500

29,000

大型車

22,500

33,500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mg/L未滿0.55mg/L

機車

30,000

45,000

小型車

34,500

51,500

大型車

37,500

56,000

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

機車

45,000

67,500

小型車

49,500

74,000

大型車

52,500

78,500

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

90,000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

3,000

(條例第60條)

90,000

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60,000

90,000

 

(附表來源:交通部)

 

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修正,除將第1項罰鍰由原先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提高至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之外,並增定第3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1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90,000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及修正第4項(原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此外,為了減少酒駕情形發生,依據101年10月15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3款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1) 未領有駕駛執照、(2) 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3) 職業駕駛人,上述三者於駕駛車輛時,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者,即不得駕駛車輛。

    近年酒駕造成重大傷亡之事故頻傳,不論是在道德面或法律面,社會氛圍對於酒駕行為一再表示嚴正譴責。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修正,在在彰顯政府順應民意打擊酒駕的決心。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修法是否真能嚇阻酒駕行為,仍待行政機關加強取締、勸導,以及民眾配合守法改善,方能減少酒駕悲劇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