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設定地上權於共有土地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2013-03-14

我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本項規範目的,在於透過降低處分權行使或負擔設定之門檻,以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交易與利用。惟該規定所謂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是否包括無償性質,則有疑義。法務部99年9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23709號函採否定見解,其認為無償性之處分行為、事實上處分行為及共有不動產涉及性質之變更,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且無補償之道,應無土地法上開規定之適用。

近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81號判決亦採否定見解,法院認為:「按民法物權編對於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分為有償及無償二種情形,惟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為之,無須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固在於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不動產交易,使共有物能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惟多數共有人無償性之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涉及共有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或增加負擔,影響不同意少數共有人之權益,亦無適合之補償方法(同條第3項規定參照),是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作為限縮解釋,應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準此,共有土地之設定地上權,係屬設定負擔之行為,無償之地上權設定,基於同一法理,亦應如此解釋,如非土地共有人全體同意,部分土地共有人尚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地上權之登記。」

依此判決意旨,土地共有人於「無償」設定地上權之情形,仍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尚不得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是為該規定之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