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增訂席或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2012-10-31

有鑑於近日消費者因訂席或外燴服務爭議不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使消費者與業者關係有所規範,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次會議通過「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範本),本次增訂範本之重點如下:

一、業者收取定金以預定總價20%為上限,沒收消費者解約之定金亦應有比例限制:實務常發生業者收取過高的定金,及當消費者違約時,業者全額沒收消費者所預繳之金額之爭議。為解決前述消費爭議,範本規定,如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規定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當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距離之長短訂之。

二、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試菜:為避免業者與消費者於實際進行餐宴時,因菜色之品質、內容認知不一致產生消費糾紛,範本規定除非業者有正當理由,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試吃餐會當日相同品質之全程菜色。

三、餐會現場提供之付費或免費設施及物品應明確記載:主要服務事項包括酒水、彩排、廳別、型式(桌菜、自助餐、套餐、菜單)等,因係契約必要之點,理應記載明確,以免爭議。然為營造餐會之氣氛,實務上常見提供拉炮、罐裝彩帶、氣球或是現場樂團之演奏等,惟因前述物品是否需額外付費,消費爭議不少。為此,範本規定,服務當天所提供之付費或免費之拉炮、罐裝彩帶、氣球或服務應於契約中記載清楚,以避爭端。

四、消費者任意解約條款:訂席或外燴服務,締約動機、目的是契約主要考量之因素,換言之,本來要舉辦壽宴,因故不舉辦,一般人得以預見。是以,範本提供消費者有不附理由之任意解約權,消費者得不附理由,依其履約前不同時日內送達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業者返回金額不等之定金。

五、保證桌數條款:預定餐會時,業者多會要求確認保證桌數,用以控管開席桌數。惟保證桌數如發生邀請賓客超過或不足時,應如何衡平處理,現行實務並無適當標準,因而屢生消費爭議。為此,範本規定餐會當日如出席賓客如未達保證桌數時,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惟如發生實際出席賓客增加幅度超過預定桌數一定百分比時,此時加開之桌數應得業者同意,一則維護服務品質,使業者得以評估服務提供能力,二則避免業者受有損害。

六、業者違約賠償條款:為避免因業者重複接受消費者訂約,或因預定餐會當日發生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造成消費權益受損。因此該契約範本規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服務,契約範本課予業者通知義務,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如消費者解除契約亦應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應賠償所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