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增兒童之保護措施

2012-10-0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簡稱兒少法)於101年8月8日新增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被告之未滿12歲子女、受監護人或未有身分關係而受實際照顧之人之保護措施。兒少法第54-1條規定:「(第一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第二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上開規定課予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於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被告受通緝或人身自由受限制時,對未滿12歲之兒童有查訪之義務。如上開人員發現兒童有兒少法第53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或兒少法第54條未受妥善照顧之情事,應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以維護兒童之權益。

法務部雖已訂定「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協助受刑人、在押人等之未成年子女於其服監、在押期間避免受到不當之照顧,然而該處遇流程係採被動書面詢問,而非主動查訪,一旦受刑人等認為無受助必要,或擔心兒童會被帶離,而謊稱不需要協助,即易產生兒少保護之漏洞。因此,兒童遭受父母之吸毒友人或同居人虐待之社會案件,已不勝枚舉。有鑑於此,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兒少法第54-1條之增訂,課予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訪義務,藉以強化對毒品犯罪被告之未滿12歲子女、受監護人及未有身分關係而實際受照顧之人之保護,希冀未來得以減少兒童因而受虐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