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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進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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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民國四十年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因受日本教育,精通日語,並考上律師考試,於民國四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加入台北律師公會為會員,同時設立高進福律師事務所(即群高法律事務所前身),開始執行律師職務,早年曾受台灣省水利局局長之委託,擔任「台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委員會」之常年法律顧問,每年以函詢方法受各地農會的法律諮詢,或參加農田水利的會議,因此研讀當年之農田水利有關之法令,故對於水利法令頗有心得。另外,接受台北市商會理事長之聘請,擔任台北市商會之法律顧問,然而當年之我國公司法尚無公司重整之規定,諸多工商界之公司行號遇到週轉不靈時,唯有委託律師組成「債務清理委員會」處理債務問題,因律師之行為並無法律上之執行力,如有少數債務人不同意協商而提起訴訟時增加困擾,無法完成清理工作,高律師認為破產法有「商會上之和解」之規定,乃建議台北市商會承辦此項工作並獲得理監會之同意,予以推行,而協助諸多公司行號之困境。又在民國五十年代我國外匯欠拙,美國為輔助我國經濟,與我國政府合作設立「美援運用委員會」以相對基金貸與民間進口生產設備等(即美國政府撥出美金協助政府建設台灣之前,先將該美金外匯貸與民間申請進口生產所需設備,而借款者以七年分期攤還,美援會即將民間返還之新台幣交由我國政府運用建設台灣),當年華南銀行有承辦此項美援貸款業務,高律師亦受託承辦其訴訟案件,為此需要金融方面之法律知識,獲益不鮮。總而言之,高律師對於農工商界之法律服務均有經驗,除此之外,高律師於民國五十九年向經濟部申請專利代理人執照,並响應1969年創立之「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而成立「中華民國總會」,高律師亦擔任多屆理事及二屆常務監事,職是之故,亦接辦專利商標等及有關著作權之業務。此外,高律師亦有加入國際律師公會,亞洲法學會及中國比較學會(現台灣法學會)等。於民國五十八年曾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常務理事,並於民國六十年間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監事,民國六十四年亦擔任中華民國出席法學會議代表團副團長,赴日參加在東京舉行之亞洲法學會議,又於民國五十年加入台北西北區扶輪社,民國六十六年率同我國兒女親善團赴日訪問各地,促進國民外交及發揚我國法治精神(以上有刊登在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發行之中華民國現代名人錄第七七七頁內)。再者,律師同仁最近十多年來除承辦一般訴訟案件外,又接受知名外國廠商之委託代理舉發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不法廠商,提起告訴及附帶民訴請求賠償,頗受委託廠商之肯定與讚許。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專業領域
 

商標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勞動基準法
消費者保護法、公司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事事件、刑事事件、行政訴訟

   
經歷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APAA)理事、常務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常務理事
中國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監事
1979-1980年第二十屆台北西北區扶輪社社長
   
現職
  台灣法學會會員
元培科技大學董事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APAA)會員
台北西北區扶輪社法治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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